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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濮阳:35年担保债原审判决存争议,再审纠错程序持续推进

来源:看报网更新时间:2026-06-15 18:57:11点击:

一场跨越三十余年的金融借款担保纠纷,已进入司法纠错审查程序。1991年、1992年,河南濮阳两笔合计2182万元的企业贷款形成担保责任,对应的国有不良债权历经四次转让流转。2023年,该案保证人濮阳市经济发展投资公司(原濮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公司)针对原审判决,正式启动再审维权,2024年又就债权转让效力提起诉讼,叠加管辖权争议,案件错综复杂、案件涉及多项法律争议。

缘起:两笔银行贷款遗留千万担保纠纷

1991年至1992年,濮阳市甲醇工程指挥部先后向中国工商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申请两笔贷款,金额分别为1820万元、362万元,总计2182万元,濮阳经投公司为两笔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仅偿还部分本息,累计剩余本金1390万元及对应利息未能清偿。

2003年,濮阳中院作出(2003)濮经初字第045号、046号两份民事判决,认定案涉借款担保合同有效,判令借款人濮阳市甲醇厂还本付息,濮阳经投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进入执行后,借款人甲醇厂2007年进入破产清算,2018年破产程序终结,而案涉担保责任纠纷并未就此落幕。


(图为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045号判决书)


(图为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046号判决书)

原审判决核心争议焦点集中在两大关键事实。其一为借款主体认定,庭审中甲醇厂明确否认与濮阳市甲醇工程指挥部为同一主体,但法院未实质核查主体同一性,直接认定甲醇厂承继债务,并判令对此不知情、不同意债务人变更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其二为诉讼时效、保证期间与催收认定,中国工商银行濮阳分行从未向保证人濮阳经投公司催收,仅在起诉前的2002年8月20日向主债务人进行催收。法院援引最高法144号通知,直接推定保证人需承担担保责任,彼时濮阳经投公司及甲醇厂均已当庭提出时效抗辩,主张免除担保责任,但该抗辩未被法院采纳。

(图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相关请示的答复)

波澜再起:国有不良债权转让引发无效和管辖争议

案涉1390万元国有不良债权的流转,进一步加剧了案件争议。2005年起,该1390万元国有不良债权从中国工商银行濮阳支行转出,先后历经长城资产、杭州炳盛、国厚资产、利辛信律咨询四次转让。濮阳经投公司通过核查该资产包项下多地关联法院判决,发现相关债权转让存在程序违法违规问题。此前郑州中院曾就同资产包同类债权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长城资产转让行为侵害河南省国资委国资优先购买权、竞买主体关联串通致竞拍程序违规,判令债权转让协议无效。该案后续上诉至河南省高院,各方当事人于二审阶段达成和解。该在先无效判例,也成为濮阳经投公司主张本案四次连环转让无效的重要依据。



(图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

2024年,濮阳经投公司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四次债权转让行为无效。案件审理过程中,中国工商银行濮阳分行等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华龙区法院裁定案件移送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审理,濮阳经投公司不服裁定并提起上诉。

2025年6月3日,濮阳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濮阳经投公司对中国工商银行濮阳分行的起诉,维持一审移送裁定,案件交由郑州金水区法院审理。

基于原审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偏差等问题,2023年6月,濮阳经投公司向濮阳中院提交院长发现再审申请。同年11月,法院组织各方开展再审审查听证,目前,该案的再审审查程序已启动,相关法律程序正在依法推进。(记者 思远)

北极海新闻“拍案说法”律师观点: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刘嘉欣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聚焦在原审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的多重疏漏。首先,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法院应依职权主动审查,且保证人已当庭提出时效抗辩,原审未全面、审慎核查相关事实。其次,最高法144号通知有着严苛的适用条件,最高法《关于对中国银行中银发〔2002〕45号请示的答复》以及各级法院生效判决,进一步细化明确了该通知的适用边界。

本案债权人对主债务人的催收行为,属于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债务重新确认,并非法定时效内的有效维权行为,濮阳中院对144号通知的理解和适用,明显有悖于通知条文规定及最高法司法解释。此外,在贷款期间,案涉借款主体发生重大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依法可免除担保责任,原审未核查该关键事实,存在审判疏漏。同时,国有不良债权转让需严守法定程序,规范处置流程,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司法管辖审查应恪守程序边界,严禁在管辖异议审查阶段认定和处理案件实体问题,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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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闻远林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