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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艺术发展研究院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十四五文化发展规划》、《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与文旅部、教育部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文化艺术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的指引下,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由中华法制文化研究院、中华文化会客厅活动办公室、北京炎黄文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共同领导。
中国艺术发展研究院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名称:中国艺术发展研究院(英文全称:Chinese Art Development Research Court,公章编码:11011710352023)
第二条 本院的宗旨是:拥护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为会员服务,为文化艺术行业服务,为政府和社会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努力提高我国文化艺术管理水平,提升文化艺术自觉、增强文化艺术自信,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
本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本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本院负责人包括院长、副院长、秘书长。
第五条中国艺术发展研究院徽章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登记注册 登记号: 国作登字-2024-F-SZ0000967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院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在政府和企业、有关行业和国外同行业及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积极开展艺术领域学术研究工作,组织文化艺术管理及产业论坛讲座、学术研讨,策划、组织、参与国际性文化领域相关的学术活动;开展国内外文化艺术领域的学术交流和合作;对影响艺术行业发展的重大课题,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积极参与其工作;
(三)接受政府或相关单位委托,承担艺术领域的调研工作、科研题目、承接政府文旅项目、项目评估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承担标准制订、成果鉴定、资格评审、认证和信用评价工作;
(四)组织开展文化艺术领域业务交流,教授与院士聘任及研修、培训、文化艺术赛事、展演。
(五)注重人才建设,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文化艺术专业人才、经营管理人才、科技人才的培训和评价认定,不断提高文化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创造人才辈出的良好局面;
(六)积极开展对外文化艺术交流工作,参与国家文化战略工程建设,推动横向文化交流、经济贸易合作与技术进步,与国外相关团体、机构建立友好往来关系,推动中华文化艺术走出去;
(七)依照有关规定,收集、编辑、出版行业有关刊物和资料等;
(八)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艺术发展和社会需要,开展文化艺术相关展览展示展演活动;
(九)维护合作单位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十)开展艺术领域社会公益活动,推动公益事业发展;
(十一)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委托办理的其它相关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过批准后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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