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看报网更新时间:2026-10-23 16:37:14点击:
近日,广州市属地法院审结一起典型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本案裁判核心亮点在于:经审理认定当事人之间事实收养关系成立,依法取得法定继承人主体资格;因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公证遗嘱,其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的诉讼请求未获支持。该案明晰了事实收养身份认定、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边界,对妥善处置同类家事疑难案件具有示范参考意义,引发法律实务界广泛研讨。
经审理查明,原告许正平幼年丧父,自1978年起由许应裘长期抚育照料,上世纪八十年代随许应裘到广州共同生活。为证实收养事实,原告向法庭提交了户籍地村委会及村民佐证材料、公安历史户籍档案、被继承人生前确认抚育事实的书面材料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条。长期以来,双方以父子名义共同生活,基层组织及周边群众对该身份关系均予以认可,契合特定历史阶段形成的抚育客观事实。
庭审中,相对方提出抗辩,主张双方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户籍迁移仅为就学便利,不构成合法收养关系。合议庭充分考量案涉抚育事实发生于《收养法》施行之前的时代背景,遵照历史遗留收养问题的司法处置规则,未将登记作为认定收养关系的唯一要件,以长期共同生活、以父母子女相称、社会公众普遍认可三项要件综合审查评判,最终认定双方事实收养关系依法成立,原告属于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具备法定继承主体资格。该裁判思路兼顾历史客观情形与传统亲情伦理,彰显司法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裁判理念。
就遗产处置争议,法庭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作出裁判。我国继承法律制度确立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基本准则,被继承人留有合法有效遗嘱的,遗产处置优先遵照遗嘱内容执行;法定继承仅适用于无遗嘱、遗嘱无效或者遗嘱未处分遗产的情形。
本案中,被继承人许应裘于2022年3月3日,即逝世前五日订立公证遗嘱,对名下房产、企业股权、存款等财产权益作出明确安排。原告一方认为,立遗嘱人彼时年事已高、身患重病,对该份临终遗嘱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公证办理程序的规范性提出异议。
法庭全面核查公证影像、询问笔录、财产核验材料等全部在案证据后认定,案涉公证遗嘱形式要件齐备,立遗嘱人能够清晰辨识自身行为性质及法律后果,处分个人财产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依法确认该公证遗嘱合法有效。依据遗嘱优先规则,即便原告已具备法定继承人资格,亦不能对抗被继承人依法享有的财产自主处分权,据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业界评析认为,本案具备较强普法价值,清晰厘清身份关系确认与财产分配两项独立法律问题。事实收养关系成立,解决的是继承人主体资格问题,并不等同于必然享有分得遗产的权利。公民依法享有遗嘱自由,有权自主处置个人财产,该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同时,该案也反映出高龄危重群体订立遗嘱的司法审查难点。针对年老、患病、认知能力偏弱的立遗嘱人,公证环节与司法审查均应坚持审慎标准,严格核查其民事行为能力与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持续推动家事公证业务规范化、精细化建设。
当前,原告已依法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法学实务界将持续关注该案后续审理进程,期待通过二审裁判进一步细化临终遗嘱审查标准,统筹平衡遗嘱自由与法定继承人相关权益,推动统一同类疑难继承案件裁判尺度。

责任编辑:闻远林深